民法典合肥首案宣判 兄长申请宣告妹妹无民事行为能力获支持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范天娇 实习生 汪涛 通讯员 缪妍 王鹏
1月6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宣判被申请人沈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案是庐阳法院在民法典施行后判决的首例案件。
沈某于2017年被诊断为混合型痴呆、多系统萎缩、症状性癫痫等多种疾病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沈某的哥哥向庐阳法院申请依法宣告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庐阳法院根据申请,委托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沈某有无精神智能障碍,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沈某系器质性智能障碍(重度)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诉讼中,沈某母亲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且同意由沈某哥哥作为沈某的监护人。
庐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兄妹关系,沈某哥哥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依法宣告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沈某的亲属同意由其哥哥作为其监护人,法院予以确认。
办案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沈某虽然在2017年即被诊断存在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疾病,但其疾病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所涉及的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情形属于民法典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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